關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人社監罰決字〔2025〕第0001號
關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人社監罰決字〔2025〕第0001號
當 事 人:遼寧東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證照號碼:91211100MA0YF5N93
地 址: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興盛街道大崗子
法定代表人: 邵東陽 性別: 男 聯系電話:13188584888
身份證號碼:211122198912260519
經我局調查確認,你(單位)實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況屬實。本機關依法分別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10日向你單位做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盤雙人社監令字〔2025〕第0005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盤雙人社監令字〔2025〕第0006號并已送達簽收,法定期限內均未履行。你(單位)存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經法人授權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10日向你單位做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盤雙人社監令字〔2025〕第0005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盤雙人社監令字〔2025〕第0006號等證據證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依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屬于第76項第二款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決定給予下列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大寫壹萬元整,小寫10,0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和方式: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15日內按照遼寧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遼寧省非稅收入待解繳賬戶(遼寧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附后,本通知書賬號為動態賬號,有效期至2025年08月21日前有效,逾期請聯系盤錦市雙臺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申領遼寧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繳納方式為:現金/匯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過罰款數額。
本決定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08月06日